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 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 第3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医疗经办服务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7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菏人社规〔2018〕 1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暂行办法》 菏医保〔202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对各医药机构申请的事项进行了材料评估、现场查验。
现将拟确定为牡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2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反馈。拟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名单公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