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意愿和住宅结构条件、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一)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含单位家属院。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小区、本单元或本幢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4、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体,并签订书面维修保养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方案。
(六)满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栋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栋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栋或单元业主。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居民协商。由相关业主就加装电梯意愿、费用分摊及维护管理等共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二)编制方案。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三)协议公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申请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街道办事处不予盖章备案。
(四)申请报建。申请人向所在县区住建(房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
7、 所在县区住建(房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联合会审。由县区住建(房管)部门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加装电梯涉及电力、通信、水业、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区有关部门可根据相关文件不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六)组织施工。申请人凭会审意见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组织施工和电梯安装。开工前应当书面向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接受监管。
(七)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自行检验、安装监督检验,或者其他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代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八)运维管理。加装电梯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加装电梯房屋所有权人持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市区(牡丹区、定陶区、开发区、高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每台电梯安装总费用(包含设备费用、安装费用、土建费用等)的20%进行补助,每台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各县财政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制定。
已足额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楼栋,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房维修资金。
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企业参与,依法探索代建租用、分期付款等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一)加装电梯除满足电梯使用功能外,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补缴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四)对于未批先建、私自变更设计方案、不按图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严重违反加装电梯程序要求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加装电梯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该项目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五)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正常开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县区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把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相结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2022年要启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市工作专班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资金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住建、自规、消防、园林、市场监管、城管、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三)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带来的便利,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充分发挥开展基层工作优势,积极向居民做好政策宣传,为加装电梯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