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鄄市监价处字〔2021〕872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教育培训学校收费项目时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注明服务项目的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鄄市监价处字〔2021〕871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教育培训学校收费项目时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注明服务项目的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