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上午9时,张正军(曾用名张正锁,别名“张锁的”)等10人涉恶案在菏泽鄄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正军、陈红波等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21日14时许,在阎什镇沈楼村建设工地办公室,负责该工地砂石料供应的被告人陈红波因嫌前来推销砂石料的鲍某锋报价低影响自己利益,借故生非,与被告人刘喜等人殴打鲍某锋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鲍某锋双侧鼻骨骨折(右侧呈粉碎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微伤。事后,为使被告人陈红波、刘喜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正军等人积极参与调解。
(2)2014年1月14日20时许,因阎什镇沈楼村村民沈某全议论张正军建设的房屋质量差,经被告人张正军、沈家红预谋,被告人陈红波纠集多人持械到沈某全经营的超市殴打沈某全,致其腿部受伤,并打砸超市门窗,致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元。
(3)2014年1月27日20时许,因阎什镇沈楼村村民沈某强议论张正军建设的房屋质量差,被告人张正军经被告人沈家红汇报后,指使被告人陈红波纠集他人,由被告人袁修彬开车,持械到沈楼村广场附近殴打沈某强致其受伤。
(4)2014年11月15日1时许,为尽快拆迁阎什镇沈楼村村民沈某秋经营的超市,经被告人张正军、沈家红预谋,被告人陈红波纠集被告人刘海谦及高修建等人,持棍打砸沈某秋超市的门窗、白酒等物品,毁损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00元。
(5)2015年7月24日13时许,在阎什镇张垓村北街,被告人张正军得知本村村民张某峰与镇政府工作人员时某平发生争吵,遂带领两三个年轻人共同追打张某峰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峰多处体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此后,张某峰多次到有关部门控告张正军。为此,被告人张正军指使被告人陈红波纠集人员教训张某峰。同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红波纠集被告人刘海谦、袁修彬及高修建等人驾车到张某峰家,蒙面持棍闯入张某峰卧室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峰左胫腓骨上段均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左侧第7、8、9、10肋4处骨折属轻伤二级、右尺骨下段骨折属轻伤二级,右小腿创口属轻微伤。
(6)2013年5月,在被告人张正军的指使下,被告人陈红波纠集被告人侯连喜、曹长青、刘喜、袁修彬,以阎什镇西彭庄村民张某省诋毁张正军名誉为由,共同到阎什镇汽车站东侧路南“韩四饭店”找到张某省,将其带至该饭店员工宿舍内,对其实施恐吓、威胁,致张某省被迫下跪并自扇数耳光。
2013年7月一天中午,阎什镇沈楼村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张守盼以空调耗电为由驱赶在该指挥部休息的沈楼村村民沈某文时,与之发生争吵,遂通过对讲机向该工程承包人张正军汇报。被告人张正军指使被告人陈红波、侯连喜、曹长青、刘喜赶至现场殴打沈某文。后沈某文找被告人张正军理论,遭其恐吓、推搡。
2014年夏季一天下午,被告人沈家红与本村村民沈某鲁因买房抓阄、房屋质量等问题发生争吵,遂带领被告人侯连喜、曹长青、陈红波等人,辱骂沈某鲁,并踹、砸其大门。
2013年5月,被告人张正军为强揽阎什镇红旗村建设工程,邀请已开始施工的承建方张某省、刘某喜等人到鄄城县古泉路南段“八大碗饭店”吃饭。其间,被告人张正军指使陈红波等人以敬酒的名义向张某省、刘某喜等人示威。几天后,刘某喜被迫退出上述工程。
同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正军为尽快得到上述工程,再次指使陈红波纠集集团成员到“韩四饭店”找到张某省,将其带至该饭店员工宿舍内,实施恐吓、威胁,致张某省被迫下跪并自扇数耳光。之后,张某省与其合作伙伴刘某宽被迫退出上述工程。被告人张正军等人通过该工程共建设房屋40套,每套售价人民币11.1万元,总价值人民币400余万元。
2014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红波经被告人张正军安排,到鄄城县城区“醉美鄄城”饭店给阎什镇红旗村西彭庄村民张某锋送占地补偿款时,与之发生争吵并厮打,致张某锋右手掌及拇指创口。经法医鉴定,张某锋右手损伤后遗手功能部分丧失属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张正军使用红旗村建设工程资金赔偿被害人张某锋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7月14日23时许,为获取经济利益,在被告人张正军的指使下,被告人陈红波纠集被告人张兆全、曹长青等人到场助威,被告人沈家红安排被告人刘宝建驾驶铲车强行推倒沈某全在本村的房屋,致房屋内的农具等物品被损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595万元。
2019年7月一天上午,在阎什镇沈口村建设工程办公室,被告人张正军因嫌阎什镇范庄村民刘某建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减让房款,与之发生争吵,并与在场的被告人侯连喜共同殴打刘某建,致其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张正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随意殴打他人、恐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正军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红波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家红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长青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喜、侯连喜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谦、袁修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兆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宝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3人轻伤,致多人财物受损。该集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在鄄城县阎什镇区域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月25日开庭审理张正军、陈红波、曹长青3名被告人。整个案件庭审预计需要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