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让亲情蒙上阴影,也影响社会的风气。2月18日, 菏泽巨野法院公布三起赡养纠纷典型案例。
原告黄某某年事已高,加上没有什么收入,老人的赡养问题日显突出,但因家庭种种原因,黄某某老人的赡养问题没得到解决,老人无奈,写好诉状欲将儿子黄某某告上法庭。
法官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的后,没有仓促立案,而是发挥司法能动性,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分别对原被告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在法庭和当地村委会耐心细致的劝导下,儿子表示将尽力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老人也没有再立案。
原告颜某某、杜某某是二被告父母,现在二原告年龄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二被告却对二老不管不问,为解决生活问题,原告一纸诉状把二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两名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张剑锋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成年子应尽的法律义务。因此判决:由被告颜某某、颜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颜某某、杜某某每人每月赡养费 1000 元或对二原告每月轮流赡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剑锋法官表示,百善孝为先,为人子女无论自身有无困难,都不是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作为子女,应该趁着父母健在好好孝顺,让他们度过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
原告夫妇一生共生育解某甲、解某乙和解某丙三个儿子,现原告的丈夫和大儿子均已去世,原告本人也已丧失劳动能力多年,需要儿子们尽赡养义务,原告多次找村委会调解均未得到解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责令二被告依法支付原告的赡养费和相应医疗费及给予生活上的必要帮助。
了解到案情后,独山法庭承办法官张剑锋从化解亲人之间的怨气和矛盾,妥善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入手,本着“办理一件案件、挽救一个家庭”的原则,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劝导,告知被告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应尽的法律义务,积极劝导双方消除对立情绪,共同为修复亲情作出努力,最终原告撤诉,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修复了家庭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