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男子涉嫌故意杀人!持刀连刺一女子腹部两刀,还将其面部划伤!因...

2021-01-13 10:13:19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2021年1月12日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菏泽头条小编了解到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杜昌超,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庄**村**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昌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1时许,因与同居被害人孔某丙生活琐事及彩礼返还纠纷,被告人杜昌超在与被害人孔某丙微信通话时威胁被害人“躲不过去”、“我现在想杀人”等,并持菜刀驾车前往被害人孔某丙居住的巨野县**镇**庄**村**村,途中接到闻讯从外地赶来的母亲韩某甲,被其母亲韩某甲及姨母韩某乙将菜刀夺下。之后,被告人杜昌超独自驾车赶至孔庄村。在村小超市购买水果刀未果,从车辆后备箱内拿出一把水果刀藏匿于衣兜,于当日14时许赶至被害人孔某丙家堂屋西间,在与被害人孔某丙的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杜昌超持刀接连捅刺被害人孔某丙腹部两刀,将被害人孔某丙的面部划伤,并与被害人孔某丙的父亲孔某丁夺刀厮打,后被制止。
经鉴定,被害人孔某丙面部创口长8.5cm,构成轻伤一级;体表创口累计51.0cm,构成轻伤一级;开放性腹部贯通伤二处,右髂总静脉破裂,小肠多处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孔某丁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杜昌超家人与被害人孔某丙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孔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水果刀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甲、孔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丙、孔某丁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昌超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昌超因琐事持凶器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11月25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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