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大黄集派出所在辖区巡逻时,发现并抓获三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人员于某磊、张某印、于某义。
经查,2月9日早上7时30分,大黄集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大黄集镇于寨村时,发现于某磊在自家板厂门口违规燃放24响礼花炮两桶。
2月9日早上8时48分,大黄集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大黄集镇转盘黄集带锯厂时,发现张某印在自家带锯厂内违规燃放24响礼花炮3桶、100响鞭炮1挂。
2月9日早上9时许,大黄集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大黄集镇安陵路口泽晨木业时,发现于某义在自家板厂门口违规燃放19发礼花炮1桶,在准备燃放第二桶时被派出所民警制止。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牡丹分局分别给予违法人员于某磊、张某印、于某义行政处罚。
2月8日17时许,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岳程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进行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讲时,在淮河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北路边,抓获流动售卖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魏某。
民警依法收缴正在销售的烟花爆竹,并将魏某带回派出所审查。当事人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确认不讳。开发区警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魏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春节期间,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佃户屯派出持续加大烟花爆竹宣传检查和处罚力度,连查3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2月5日15时许,民警在庄庄社区开展宣讲检查时,发现商户周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并现场查扣烟花爆竹一宗。
2月6日10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邵楼社区商户孟某存在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在其经营的门市内查获烟花爆竹若干。
2月7日,民警在后姚庄社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姚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区警方分别给予违法行为人周某、孟某、姚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烟花爆竹被收缴妥善处置。
日前,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和平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时,发现市民李某在路边违规燃放鞭炮,并现场查获未燃放完的烟花爆竹若干。遂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据民警调查和李某交代,她原本想趁过年销售烟花爆竹牟利,没想到上街流动售卖竟无人购买,就自己找个偏僻地段燃放,被民警逮个正着。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发区警方依法给予李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8日下午6时,陆圈派出所在常态化巡逻过程中,发现有人在一辆轿车四周燃放烟花爆竹。随即,陆圈派出所民警将四名违法人员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询问,因张某购买了新车,王某,李某,王某某三人便燃放烟花爆竹给张某“崩车”贺喜。目前,王某等四名违法人员已被东明警方治安处罚。
2月11日9时,武胜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王信庄行政村巡逻时发现村民段某、朱某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经询问,违法人员段某、朱某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东明县公安局已对违法人员段某、朱某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2月11日,城关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日东高速路口南侧时发现胡某在车旁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相关规定,东明警方依法对胡某处以罚款叁百元的行政处罚。
2月7日,许某在单县蔡堂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许某被单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另有7人同因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被单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2月7日,单县公安局孙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在明知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在自己家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单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另有4人同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单县公安局依法拘留。
2月7日,单县公安局杨楼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对烟花爆竹检查时,遇辖区内居民孟某某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单县公安局杨楼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执行原有禁燃禁放规定的基础上,决定对近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2年1月30日00:00至3月15日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日零时至农历二月十三日二十四时)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自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公安、菏泽开发区公安、东明公安、平安单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