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
菏泽巨野县法院
发布一起案件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人宫某某常年盗窃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这是宫某某的犯罪“履历表”
你品,你细品
2000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满释放的宫某某
再一次伸出了罪恶的魔爪……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3日凌晨4点30分许,被告人宫某某从巨野县蓝博湾小区C区一号楼二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白色风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275元;2021年6月14日,被告人宫某某从巨野县蓝博湾小区南面门市房前边,盗窃被害人毕某某米白色大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045元;2021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宫某某在巨野县高级中学操场旁边炸鸡汉堡饭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银色不带棚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00元;2021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宫某某在巨野县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蓝色百事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146元。以上,被告人宫某某盗窃作案四起,赃物共价值人民币7966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王某某的蓝色 “百事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被追退,可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宫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毕某某、李某某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打击盗窃、抢劫等侵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我们警示不法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此,也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们,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尽量将电动车存放寄存处,停靠在有监控的地方。同时,不要在电动车的坐垫底下、行李箱中存放贵重物品。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