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胡某新装修好的房屋被污水浸泡长达3天之久,系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出现的倒灌现象,因物业公司未及时通知业主检查,胡某便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对胡某的装修损失承担20%的责任。
胡某居住于菏泽市定陶区某小区。2021年3月份,胡某对其位于二楼的住房进行了整体家具制作装修,支出装修费用14余万元。4月25日该单元一楼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单元下水主管道严重堵塞,主管道污水从室内各个出水口向屋里倒灌,屋里物品已被浸泡,污水倒灌非常严重。物业公司接通知赶到现场后,对堵塞的主管道进行了疏通处理。同月28日,胡某发现家中装修因污水倒灌不同程度受损。
胡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明知二楼可能存在污水倒灌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检查处理也没有通知二楼的胡某检查污水倒灌的情况,直接导致胡某新装修的房屋内的物品被污水长时间浸泡,物业公司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及评估鉴定费19809.54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在发现本次堵塞后,自身已尽到各项应尽义务,胡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自己负有日常检查维护房屋的义务,要求物业公司为此而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下水管道系共用部分,其堵塞系共用人共同使用而导致,胡某所受损失应当向本单元楼其余共用下水道的住户主张,而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对胡某房屋装修损失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胡某房屋装修因污水倒灌造成损失,而污水倒灌是因下水管道被厨余垃圾堵塞造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下水管道被厨余垃圾堵塞多因下水管道共同使用人的不当使用所造成,物业管理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因下水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负有妥善维修、养护等义务,且物业公司在得知一楼业主房屋内出现污水倒灌的情形下,理应能够预见到二楼会存在污水倒灌的情形,亦应及时通知胡某进行检查,而物业公司未及时通知胡某,故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物业公司对胡某的装修损失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