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2019-2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正当、决策民主,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对菏泽经济开发区康庄东路以南,桂陵路以西,八一西路以北,居民区、学校以东(以市政府部门实际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31日,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菏泽市2019-2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送达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张贴等方式,向被征收人和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和公众提出了书面意见和建议。在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汇总、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部分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征收补偿方案做了进一步修改,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公告中予以公布。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 经研究,对菏泽市2019-2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作如下认定和处理:
1.以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其他可确权书证或2004年房屋普查记录为依据认定房屋面积;
2.对没有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或2004年房屋普查记录的住宅房屋,严格按基准容积率(0.9)认定合法面积,以入户调查时登记的姓名凭所在社区证明认定被征收人;
3.高出基准容积率(0.9)部分按成本法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补偿;
菏泽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7日对菏泽市2019-2旧城区改建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20]1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可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本项目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2021年11月27日至2021年12月6日(十日内)。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第四十条规定,协商期内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