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刑诉〔2021〕19号
王**,男,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山东省成武县********。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07月0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成武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6日凌晨4时许,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马**等三名警察在成武县三联家电北,劝阻、制止欲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王**时,被告人王**用手机砸马**头部,同时辱骂、恐吓出警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的证言;4.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等;5.视听资料:案发时成武县公安局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