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姜忠梅与张艳雷、张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艳雷、张志云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艳雷未履行标的额74059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张志云未履行标的额148149.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4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姓名:张艳雷
执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案号:(2020)鲁1702执恢65号
执行标的:740598.38元
家庭住址:山东省东明县东明集镇东明集行政村东明集村482号
公民身份证号:372930198505155550
举报电话:0530-7355848,0530-7355140
姓名:张志云
执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案号:(2020)鲁1702执恢65号
执行标的:148149.59元
家庭住址:山东省东明县东明集镇东明集行政村东明集村1464号
公民身份证号:372930198004235552
举报电话:0530-7355848,0530-7355140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向我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5%,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士勇与被执行人季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季迪(男,身份证号码:372923198211080051,住址:菏泽市牡丹区长江东路碧桂嘉园小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悬赏被执行人季迪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承诺凡举报被执行人季迪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一经查实,在实际执行到位后,申请执行人郭士勇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案款5%的奖赏。
姓名:季迪
执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号:(2021)鲁1702执恢110号
执行标的:243416.00元
家庭住址:菏泽市牡丹区长江东路碧桂嘉园小区
公民身份证号:372923198211080051
联系人:贾法官 0530-735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