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的广告费用到底该归谁?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市民关注。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菏泽一小区电梯广告费用归属问题作出二审宣判,判决菏泽某物业公司归还菏泽某小区业委会8400元电梯广告费。据悉,2017年10月,某物业公司开始对菏泽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此后,菏泽开发区传承广告有限公司在该小区开展电梯广告业务,并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了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梯广告费8400元。2018年9月8日,菏泽某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成立菏泽某小区业委会。2019年1月3日,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解聘某物业公司的决议。2019年10月18日,某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区域。此后,某物业公司未将上述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梯广告费8400元移交给菏泽某小区业委会。为要回8400元电梯广告费,该小区业委会一纸诉状将某物业公司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该案经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广告费亦应属于业主共有。某物业公司收取该小区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梯广告费8400元后未移交给菏泽某小区业委会,故一审法院对于菏泽某小区业委会要求某物业公司归还该8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菏泽开发区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菏泽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电梯广告费8400元。一审宣判后,菏泽开发区某物业公司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牡丹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