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虚构王某某身份,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害人张某某聊天,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35062.8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社交中,诈骗方式五花八门。凡是碰到突发的涉及较多资金流出的(转帐、付款、借款、赠予等)情形,不管资金流向方是“熟人”还是“陌生人”,都应该在资金流出之前进行必要的“验诈”。日常生活中,许多朋友在日常社交中往往会遇到异性示好并要求有所表示,一定要擦亮眼睛,有所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