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精神,现发布我市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确定了我市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企业要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情况等,结合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
国有企业要健全工资效益同向联动机制。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
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要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督促企业工会代表与企业经营者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