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化解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关于化解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于2020年11月18日至26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根据反馈意见和新的政策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相关要求,再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gtjfgk@hz.shandong.cn
二、书面意见反馈至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地址:菏泽市中华路659号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06室),时间截止到2021年2月10日。
为妥善解决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适用于本实施意见的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2.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1.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方式申办完善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2.项目建设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属地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3.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由属地政府出具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后,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菏泽市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依法依规处置后再行完善用地手续。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住宅小区,由属地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建议。
4.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配套设施不齐全等情形的项目,市化解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下称工作专班)依据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形成违法处罚、补缴费用、补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处置的文件,交由有关职能部门处置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处置后的现状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工作专班提出建议,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权限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菏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5.房屋工程建设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或属地政府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或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房屋工程经检测鉴定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监督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为其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经检测鉴定不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应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房屋工程,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可按施工图审查合格时适用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其中不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可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建设单位据此申报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8.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所补办的审批手续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
9.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10.经市、区政府批准实施重点工程拆迁项目、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建成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房屋归属人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房屋归属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证,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11.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12.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但项目责任主体终止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将有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13.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14.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15.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成立菏泽市化解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处置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居民住房产权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排查梳理本辖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办理意见建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完善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手续,违法建设行为的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相关项目的立项,并对失信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惩戒。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收(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规费。
(一)提出申请。区政府(管委会)在对梳理排查出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组织相关申请主体或指定代办主体,持相关资料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处理申请。
(二)分解任务。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遗留问题类型,分别向相关部门下达《菏泽市化解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审核任务书》(以下简称《审核任务书》),并明确审核事项和要求。
(三)审核把关。各相关部门依据《审核任务书》,对申请处理的项目进行核查把关,并于10个工作日(法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内出具《菏泽市化解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意见书》以及相关认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工作专班研究。
(四)审议决定。工作专班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按照“一案一议”、“一案一策”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复后,分别向相关部门下达《菏泽市化解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办理决定书》),并明确办理事项和要求。
(五)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办理决定书》后,通过其门户网站等指定渠道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发布登记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且在申请人缴纳相关税费后,为申请人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因不配合或者不缴纳所欠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导致历史遗留问题未有效解决的,相关部门要从严依法追责,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记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不良信用信息,符合失信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不配合解决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市政府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细化配套措施,梳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确定项目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同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快推动辖区内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工作专班领导下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简化程序,加快推进。
(二)依照《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参照本实施意见工作模式集中组织解决本行政辖区内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处理。
(三)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适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的范围及条件的项目,在不违背《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强制性内容并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依法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四)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总结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经验做法,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促进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
(五)各县(区)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可参照本实施意见。
(六)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县级以上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