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菏牡〔消〕行罚决字〔2021〕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违法事实:菏泽银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内容:现查明,菏泽银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消防控制室内控制柜备电故障,电子商务楼内火灾显示盘故障,五层配电井烟感探测器未摘防护罩,电子商务楼排烟风机故障不能正常联动,电子商务楼四层烟感探测器无巡检,电子商务楼四层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故障,电子商务楼四层和五层部分喷淋末端试水装置组件缺失,市场内部分商铺手动报警器损坏。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0〕第050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菏牡消限字〔2020〕第0083号),《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11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菏泽银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贰佰元、壹万捌仟捌佰元,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