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经过预谋,利用封建迷信来诈骗钱财。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曹某甲负责看风水、相面,曹某乙负责看林为其望风,诈骗来的钱财两人平分。两被告在济宁市嘉祥县纸坊镇、仲山镇、巨野县营里镇、董官屯镇等地,多次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嘉祥县仲山镇彭官屯村诈骗姜某某现金1060元;
2.2019年3月底,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嘉祥县纸坊镇黄村诈骗邵某某现金160元;
3.2019年4月初清明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巨野县章缝镇董官屯村张路口村诈骗徐某某现金360元、杜某某现金200元、程某某现金100元;
4.2019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巨野县董官屯镇徐楼村诈骗薛某某现金1040元;
5.2019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巨野县董官屯镇万庄村诈骗刘某某现金310元;
6.2019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董官屯镇任店村诈骗黄某现金130元、徐某某现金190元;
7.2019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巨野县章缝镇樊楼村,诈骗李某某、樊某某母子现金6600元,及两条泰山香烟。经鉴定,泰山香烟价值人民币320元;
8.2019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巨野县大义镇孔楼村诈骗谷某某现金500元,刘某某现金400元。
以上,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参与诈骗八次,数额共计人民币11370元。二人到案后退赔了受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