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1月18日、1月19日,开发区交警大队辖区连续发生3起肇事逃逸案,受害者不同程度受伤。面对连续的警情,面对群众期盼的眼神,事故二中队中队长梅建华、民警徐宁、朱浩,辅警彭效冰、李超、石港通力合作,不眠不休,连续奋战一线,分别于1月19日、1月20日、1月21日连续3天破获以上3起逃逸案件。
1月11日17时42分许,陈集陈洼村牌坊附近,一辆三轮电动车与一辆自行车碰撞后逃逸,受害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
因为地处农村,现场来去方向均无有价值的监控视频线索,经过近10天的细致摸排走访,于1月21日将肇事者马某某抓获归案。
1月18日9时50分许,菏泽市中医院门口一辆两轮电动车碰到一行人后逃逸,受害者受伤。调取现场监控,车牌号码看不清楚,肇事者面带口罩,只能看清眉目。
执勤民警沿途走访调取大量监控,最终于1月20日9时将徐某某抓获。
1月19日8时许,在陈集镇定胡路后沙海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后逃逸,受害者重伤昏迷。
现场监控模糊,只能看清车辆类型,经过缜密的分析研判,通过技术手段,于当日17:00时迅速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从这3起逃逸案件上看,现场几乎是相同的,人伤了,车跑了。面对线索少、取证困难的现状,梅建华、徐宁、朱浩他们从不信邪,他们的破案信条是,世上没有天衣无缝的事。
案件看似简单,想要破案实则不易。他们认真梳理有价值的线索,从现场周围开始排查,调用民用监控。
仅1月11日一个案子他们就调取了近一百个小时的监控视频,一帧帧回放,一遍遍比对,也只是发现疑似车辆和带着口罩无任何明显特征的驾驶人,之后是方圆几公里的摸排走访,不分昼夜的蹲点守候,最后才是一击即中的抓获。1月18日的案子抓捕犯罪嫌疑人光蹲点就是一整天,中间一刻都不敢懈怠,生怕错过抓捕的时机。人手不够,时间紧迫,他们只有挤压吃饭的时间,捧着饭碗聊着案情;挤压休息的时间,凌晨一二点还在分析研判;周六周日穿梭在大街小巷,摸排走访。1月19日的快速破案,则得益于徐宁“坐火车误了可以改签,肇事逃逸案误一天就可能成为悬案”的信条,以及平时日积月累的各种经验,才能从大数据分析中快速的排除,准确的锁定。
交通肇事逃逸: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至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记12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