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份,巨野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辖区一居民报警称,其在网上交友时,被人以引导投资理财的方式诈骗19万余元。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开展工作,通过分析、筛选大量的涉案账户资金流水,发现福建泉州籍的施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且涉案银行卡在福建泉州有取款记录。民警立即赶往泉州,经工作,发现施某在湖南长沙活动。民警又赶赴长沙,经连续3昼夜蹲守,成功在一小区内将施某抓获。
近日,巨野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在核查上级推送涉卡信息时,发现王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经缜密侦查,将王某抓获归案。经讯问,王某交代了在淄博、济南等地多次办理银行卡变卖获利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达170余万元。根据此线索,经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另外一名涉卡犯罪嫌疑人范某正在青岛。民警立即行动,连夜赶往青岛,在一公寓内将范某成功抓获。
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手机卡: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1张银行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5年内不得新开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的惩戒措施。
对存在监管过失的销售渠道、代理商,停止经营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1、不能卖卡!绝不能把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否则将会影响到个人征信,还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请务必慎重对待自己的个人信息,切勿贪图小利因小失大。
2、身份证有遗失经历、前期手机卡或者银行卡有异常情况的人,一定要及时去查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手机卡或者银行卡的存在,以免被当做“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打击、惩戒,影响个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