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东明县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和执行干警全体出动,对一起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占居已经以物抵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腾挪。
据悉,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明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魏某某、王某某于15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李某某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借款利息。被告不服,上诉至菏泽市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仍不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东明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东明县五四路49号房产一套,并委托山东志信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及相关附属地产评估后公开进行了司法拍卖。一、二拍流拍后,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房产按照流拍保留价135.25984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仍然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2020年5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申请,不予再审。东明法院通过依法传唤、罚款、拘留、公告等多种形式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搬出以物抵债后的房产,但被执行人以没有地方住、财产多没有地方存放等理由拒不搬出,并让一名非直系亲属的老人住进家里,为强制执行腾房清场人为制造障碍。
此次强制执行现场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中段南侧一处单位家属区内,是一幢三层独栋楼房。50余名执行干警分工明确,各司其责,警戒、清场、控制被执行人和清点实物有条不紊。在被执行人不予开门的情况下,由开锁师傅强行破门,经过搬家公司三辆卡车轮流搬运,仅用两个多小时,就将楼房内一层的家具全部腾空。迫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剩余的财产自己腾挪,当场签订了两天内搬出所有物品,将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的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