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无人员受伤轻微交通事故时,正确的做法是:快处快撤,快处快赔。但是,该撤不撤,既耽误了自己时间,又引发堵塞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将依法均会受到相应处罚。
2020年9月1日11时许,潘某北斗星小客车在曹县湘江路与青菏路口北50处,由东向西驶入至青菏路口向南左转弯时,与沿青菏路由北向南王某驾驶的奔驰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仅造成双方车辆轻微损坏。
发生事故后,双方不但没有及时撤离现场,反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青菏路北向南方向长达一百五十米拥堵。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