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菏泽信息港小编了解到
详细内容如下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二孬”),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7********,汉族,小学文化,菏泽市**局牡丹分局沙土派出所辅警,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庄路**号,住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59********,汉族,高中文化,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警务助理,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任某甲(绰号“二白”),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3********,汉族,小学文化,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警务助理,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付某某(绰号“三猴的”),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0********,汉族,初中文化,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警务助理,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警务助理,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楼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4********,汉族,初中文化,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警务助理,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任某甲、吕某某、宋某甲、付某某、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于2019年11月2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到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吕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辖区内查处非法种植罂粟的过程中,对被查获的宋某乙等人,以不交罚款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罚相要挟,私下索要人民币共计13200元。1.2019年清明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吕某某身着菏泽市牡丹区**镇仿制警服样式的网格员服装,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公开查处罂粟过程中,以不交罚款即交公安机关拘留相要挟,向被害人宋某乙索要现金300元;向被害人韩某某索要现金200元(后退回)。2.2019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使用相同手段,向被害人邢某某索要人民币400元。3.2019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使用相同手段,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4.2019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路**村,使用相同手段,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人民币600元,后退回。5.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吕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屯**村**村,使用相同手段,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后退回500元。6.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吕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使用相同手段,向被害人刘某甲索要人民币500元。7.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吕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使用相同手段,向被害人冯某某索要人民币500元。8.2019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村,使用相同手段,分别向被害人王某甲、宋某丙、王某乙、徐某某索要人民币900元、1500元、600元、600元。9.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吕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分别向被害人崔某某、王某丙索要人民币200元、400元。10.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张中杰,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村,使用相同手段,向被害人苏某某索要人民币300元。1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村,使用相同手段,分别向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索要人民币100元、1400元、500元。12.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吕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使用同样手段,向文永超索要人民币200元。13.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吕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道街**村**村,使用同样手段,向被害人刘某戊索要人民币500元。综上,胡某某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19人,数额共计人民币12900元;宋某甲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19人,数额共计人民币12900元;任某甲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19人,数额共计人民币12900元;付某某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19人,数额共计人民币12900元;曹某某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14人,数额共计人民币9900元;吕某某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10人,数额共计人民币4600元。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菏泽市**局牡丹分局沙土派出所查处罂粟明细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任某乙、张长春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任某甲、曹某某、吕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永刚代理检察员李 璐
2019年12月23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