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起诉书菏泽信息港小编了解到详细内容如下: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菏泽市牡丹区**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系菏泽市牡丹区**人大代表,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牡丹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在任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某某某行政村会计期间,于2016至2017年协助吴店镇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时,利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申报的职务便利,采取冒领截留的手段,侵吞吴某乙斗等人国家危房改造款共计人民币30600元。案发后退赃296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于2016年8-9月份,冒领截留侯某某、贾某某、吴某乙斗、孙某某、郭某某国家危房改造款21600元。
二、被告人吴某甲于2016年8月,冒领截留吴某某国家危房改造款1000元。
三、被告人吴某甲于2017年12月份,冒领截留邓某某、屈某某国家危房改造款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危房改造档案、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中共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委员会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斗、吴君良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公共财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危房改造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刚
2020年10月23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